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不断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中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护技术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实践中,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复入股和非产权所有者的深入,技术入股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常见的投资方式和组织形式,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护技术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实践中,重复持股、非专有持股、公知技术持股反复出现。因此,技术入股时,应在入股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技术股东应为该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技术入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可以作为技术入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拥有该技术,并且是该技术入股的合法权利人。
技术股东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没有权利瑕疵;股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的,技术股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技术入股必须是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已知技术。一般来说,只有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可以投资入股,而且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因为以技术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标,即只有技术入股能给股份制企业带来预期收益,才能被股份制企业所接受。但同时,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入股的技术为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在股份制企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入股的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
第三,明确规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因为技术本身的无形性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异地使用,而其他有形财产则不能。因此,技术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即以技术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以技术的使用权出资。比如以技术使用权出资,也要明确使用的是什么样的许可(指独占许可、独占许可、通用许可)。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入股技术一般应该是技术产权的入股。
四。入股技术应为现有技术或成熟技术。拟投资的技术应当是技术投资者已经掌握的具有特定名称、特定技术指标、特定功能、特定应用范围、特定用途或者生产方法等特定特征的完整技术方案。如果一个技术方案只是一个设想,无论它在理论上多么完善,实用价值有多大,但幻想者本人还没有掌握,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还没有确定,就不能应用于生产和科研实践。只能作为待开发的技术,一般不能用来投资入股。现有技术或者成熟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权人的股份合同期限一般应当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一致。此外,还应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技术被公开怎么办。
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时可以参考有关方面的规定。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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