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公共内容
标准: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申请方式:由户主向当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贫困户有效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一个月内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客观公正,不偏袒亲友,在保障户审批中不吃、不拿、不卡、不要吃。
(3)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每季度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居民,达到保障线标准及以上的及时提出。
(4)保障户上访,要热情接待,按相关政策给予详细解答,需要协调解决的要协调解决。
3.违反承诺的责任
(1)在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拒绝批准,或不应批准而予以保障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一次,扣除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行为,申请保吃、保卡、保必需品、行贿受贿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工作中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安全经费和物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惠养老服务
1.公共内容
对生活困难的烈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群众的优待、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发放、伤残的申报和审批,都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
(1)热情接待信访优抚对象,对信访问题按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工作,确保优待金于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农村退役士兵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每月发放一次。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确诊,符合评残晋级条件的,特一级残疾军人、残疾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县(市、区)申报后半个月内由民政局审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3.违反承诺的责任
(1)对优抚对象态度恶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奖金。
(2)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影响正常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三)县(市、区)对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导致有关方案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在评残评强工作中,对吃、拿、卡或采取重要行动,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停薪留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区划、地名和政权服务
1.公共内容
地名的合并、调整、申报、命名和更名审批、地名咨询、村(居)委会建设、村(居)民自治等都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
2.承诺
(1)热情接待与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有关的询问者和访民,给予详细准确的解答。这时候,说明你答不上来的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行政区划变更、地名命名、更名(含地名标准化)申请后,1日内完成调查论证工作,1周内上报省政府。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涉及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方案。
3.违反承诺的责任
(1)对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语言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除当月奖金,取消承包人年度评比资格。
(2)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或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取消部门年度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3)利用工作机会大吃大喝、拿卡要、大吃大喝或下基层,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停薪留职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双退”和安置服务
1.公共内容
(一)办理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复员军人、退役士官、离休干部、军队离休干部、退伍义务兵和无军籍退休工人的政策规定,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生活补助。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可申请自主创业,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2.承诺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使用文明语言,给予准确回答,让当事人理解和满意。
(二)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不推不托,及时办理;说明理由,不符合规定的要交代清楚。
(3)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行贿,不吃请,不要钱,不要卡,不要钱。
3.违反承诺的责任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造成影响的,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承诺不守信用。
如影响恶劣,该部门应取消当年的评比资格,并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徇私枉法,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共内容
社会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设立、注销和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社团合法活动监督等。
(1)注册服务的建立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拟成立协会的申请报告后,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和委员名单、筹建报告)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的社团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后,作出结论,同意的,出具变更答复,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取消注册服务
对拟注销的协会,在审核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会议决定终止的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协会所有印章和证书)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布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布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区在规定时间内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连同登记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注册副本会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
(1)用文明的语言和热情的服务让当事人满意。
(2)设立登记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3)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天内作出正式答复。
(4)在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日内完成注销登记。
()受理信访投诉,做到事事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违反承诺的责任
(1)对在服务中态度傲慢、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语言者,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罚。
(2)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服务项目的,部门取消当年先进资格,承办单位取消当年资格。
(3)承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违法审批、非法社团登记或对社团活动监管不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纪委(电话:3213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