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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用自来水管理办法,村委自来水管理办法

村民用自来水管理办法,村委自来水管理办法

xx村自来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水价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年供水量在10吨以上(含10吨)的,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由镇自行管理和确定。年供水量10吨以下的由村里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的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村里申请,报镇政府签字;2.村自来水厂委托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自来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执行。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定价原则: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为基础,兼顾实际合理成本,努力保证最低利润;2.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的进一步发展;4.村里实行“一口价”。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供水价格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目前实行两类水价的,要逐步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用水;2.工业、建筑和其他生产用水;3.商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以生活用水价格为基础,其他用水价格涨幅不得超过生活用水价格的70%。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供应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用户缴纳水费=容量水价(费)+计量水价(费)(计量单价×实际用水量)。

第七条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输配的固定资产成本。水价计量用于补偿供水、运输和配水的运营成本。为使各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定为:公称直径20及以下的用户每户每月缴纳人民币,公称直径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缴纳人民币。

第八条个人分户供水通过总表向零售用户供水的,执行总表供水价格;如果转让给零售用户,计量单价可以以供应价格为基础,还可以加上汇总表下面的资产维护管理费。价格、容量水价、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会审批。

第九条农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供水成本、税金、利润和水资源费组成。重新核定水价时,村自来水厂主管网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计入自来水成本。

(一)村自来水供水成本是指应计入供水成本的原辅材料、动力费、直接工资、资产折旧、修理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输水和配水过程中的水损耗可合理计入成本。

1.原辅材料:指生产水的取水、净水消毒、使用混凝剂和消耗其他材料的费用,按平均进价乘以实际消耗量收取。

2.电力:按规定电价乘以每吨用水量。自发电部分按照消耗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购买价格收取。每千吨耗电量是千瓦时。辅助供水业务的电费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资:指按平均合理工资水平计算的工资、津贴等。生产第一线的水利工人。

4.资产折旧费:供水动力设备、主干网、泵站、房屋及其他资产的折旧。资产折旧率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修理费应按实际支出支付,一般不超过1。固定资产的%。

6.定价中合理水损暂定为:原则上直供零售不超过%;总供应表最高不超过%,零售到户总供应表最高不超过11%。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泄漏率计算。

7.水运费用:指主管网的建设和运行费用。

(二)供水成本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等。

供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般应当按照供水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摊,计算供水成本的期间费用。

(3)税是指村委会用水应缴纳的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四)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本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应不包括政府投资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网建设补贴,利润率一般为3-%。

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水资源费”及其他政府代收费用,应纳入到户价格,由用户连同水费一并缴纳,供水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及时交付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农村供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费用;对外投资、没收财产、罚款、违约赔偿金、赔偿、企业赞助和捐赠的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支付。

第十一条为支持村庄改水工作,新增用水户申请用水或者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其中居民按每户300-400元收费,其他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表公称直径收费,公称直径2及以下用户收费标准不超过300元;使用公称直径40-0(含0)的,用户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使用标称口径0以上的用户收取的标准不超过4万元。

临时用水不得领取管网建设补贴。凡核定水价,已考虑主管网建设和运行成本的,不再收取建网补贴。

本规定不适用于镇辖区和村内工业园区的用水户。

第十二条加强自来水初装费和安装维修材料价格的管理。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对接口以下用户设备的费用和维护由用户承担。用户室内管道安装、改造和维修可按每个工作日30元的标准收取施工费。用户

用过的自来水管可以在市场上买到。

第十三条混合水应当计量,未计量的由村与用户约定计费比例,无法协商的从高水价计征。

第十四条实行管道安装和通水后,村负责水表出户的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下水表及表外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果用户确实需要移动水表并连接另一条水管,应得到村委会的同意。

第十五条村应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发放。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网建设补贴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杜绝“人情”、“关系”、“漏水”和“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周期不缴纳水费的,村委会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村村通的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严肃价格纪律。村自来水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定级、调价、定费。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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