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具有相同的质量,防止双方各执一词,一言不发,(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能够对样品的质量作出说明。
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藏的瑕疵,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类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出卖人不能以买卖样品为借口,而不承担担保标的物瑕疵的责任。当然,如果样品瑕疵属于表面瑕疵,且买受人明知该瑕疵而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的瑕疵,则《合同法》中并未规定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编辑:欧阳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