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概述
1.1这些通用条款旨在与《国际货物销售》(仅适用于用于转售的制成品)的特定条款(A部分)一起使用。但也可以单独纳入任何销售合同。当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使用时,B部分中对A部分的任何引用将被解释为对双方同意的任何相关具体条款的引用。一旦通用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冲突,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包含的条款(即通用条款和双方同意的任何特定条款)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没有明示或暗示的解决办法,这些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IS)管辖权;和
B.如果未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1.3任何引用的贸易术语(如EXW、FA等)。)被视为对国际商会公布的INTERS相关条款的引用。
1.4对国际商会出版物的任何引用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签订时的现行版本的引用。
1.除非书面同意或证明,对合同的任何修改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方作为人的行为得到了另一万方的信任,那么,在这方面,该方不得主张这一规定。
第二条货物特性
2.1双方同意,除非合同中明确提及,否则卖方提供的目录、小册子、传单、广告、插图和价目表中包含的关于货物及其用途的任何信息,如重量、尺寸、容量、价格、颜色和其他数据,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他还没有获得他们的财产权。卖方仍然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货物装运前检验
如果双方都同意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卖方必须装货。
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准备好在约定地点接受检验。
第四条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格表中所列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价格,则应采用订立合同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含增值税,且不得进行任何价格调整。
4.3A-2表中所示的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了根据合同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A条款下的运费或保险费),则该金额不应被视为包含在表A-2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给卖方。
商品付款条件
. 1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否则其他约定的价格和从双方以前的交易中可以推断出的买方欠卖方的任何其他金额,应以赊账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发票日期起30天。除非另有约定,应付金额应通过电传转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账户;当卖方银行以可用资金的形式收到相应金额时,买方被视为已履行其付款义务。
. 2如果双方同意提前偿还贷款而没有其他表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提前偿还全部价款,该款项必须在约定的交割日第一天之前至少30天以可用资金的形式由卖方银行收到。如果双方同意仅提前支付部分合同价格,余额的支付条款应根据本条规定处理。
. 3如果双方同意以跟单信用证支付,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约定交货日期的第一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应即期支付,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 4如果双方同意以有限单据托收的方式付款,除非另有约定,应制作付款交单。无论如何,付款交单应按照国际商会公布的统一托收规则办理。
在双方约定货物支付由银行保函担保的情况下,买方应在约定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交货期限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提供见票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本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延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数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另一方有权获得该款项从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信誉良好的借款人以支付货币收取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如果当地没有该利率,则以支付货币所在国的相同利率为准。如果两地均无此种利率,则以支付国法律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七条所有权估价
如果双方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将保留给卖方,直到付款完成。或者根据其他协议。
合同交付条款
除非另有约定,“工厂交货”(EXW)应为交货条件。
第九议案。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条款中规定的文件(如有);如果没有国际商会条款可以适用,就按照以前的交易惯例。
第十条迟延交付、不交付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0.1如果延迟交付任何货物,买方有权要求预定的损害赔偿。每延迟一整周,金额为0。这些货物价格的%,或其他比率应商定,但买方应通知卖方延迟交货。
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天内通知卖方,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天通知卖方,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期起计算。延迟交货的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延迟交货价格的%,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最高金额。
10.2如果双方在表A-9中有一个取消日期,买方可以以任何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通知卖方取消在取消日期前已经交付的货物的合同。
10.3如果第10.2条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获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大损害赔偿额时,卖方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但前提是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仍未交付货物。
10.4如果根据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除了根据第10.1条支付或应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有权要求不超过未交付价格10%的额外损害赔偿。
10.本条中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个条形码商品不匹配。
1.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应尽快对货物进行检验。买方准备好后,应在发现或应该发现不符点之日起一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不符点。
此外,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就货物不符要求任何救济。
11.2尽管在具体贸易中或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有细微的出入,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的,但买方有权在具体贸易中或在双方的贸易惯例中要求具体的价格让步。
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在第11.2条中通知了货物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保留这些不符的货物),卖方可以选择:
a)在不增加买方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的货物;或者
b)修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或者
)偿还买方未能回答支付的货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从根据上述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根据第11条提供替代品之时止的延迟期。3(a)或货物根据第11.3(b)条得到修理,买方有权就每延迟一周要求第10.1条规定的预定金额的损害赔偿;这些赔偿金额可与根据第10.1条应付的损害赔偿金(如有)相结合,但在任何情况下,总额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格的%。
11.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有权获得最大预定损害赔偿的日期,买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不合格货物的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天内进行修理或提供替代货物。
11.如果合同根据第11.3条()或第11.4条终止,那么,除了根据第11.3条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作为退款和误期损害赔偿费。买方可以要求不超过不符合同货物价格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6如果买方选择保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有权获得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时在相同地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最多不超过货物价格的1%。
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付款方式不包括对不符合同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自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就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后,买方不得以货物不符为由提出任何反诉,以反击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起的任何诉讼。
第十二条当事人之间的合作
2.1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其客户或第三方对已交付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提出的任何索赔。
2.2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任何可能涉及买方的与产品责任相关的诉讼。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如果一方能够证明:
a)无法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以及
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到他已考虑到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以及
)他不能合理地避开或克服障碍或其影响。
13.2请求免除的一方应在知道该障碍及其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该障碍的原因及其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消除时发出通知。
如果未发出任何通知,当事人应对可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
13.3在不影响第10条效力的前提下。2、本款下的免责事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可以免除不履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罚款和其他约定的罚金,以及支付欠款利息的责任。
13.4如果免费原因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有权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最终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14.2上述仲裁条款不妨碍任何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