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工业厂房项目地点:市合同编号:2002-朱(西)-011(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件人:设计人:签字日期:YYYYY。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业厂房的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以下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1.2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规和规定。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见下表。
序列号
子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和内容
预计总投资(万元)
比率%
设计费(人民币)
层数
建筑面积(2)
计划
初步设计
施工图
一个
车间(包括土建及装修工程、自动喷淋及消火栓工程、给排水工程、火灾自动报警工程、空气体调节及净化空调节、电力及照明工程)
2
00
√
√
000.00一次性付款
2
一般工程(包括厂区围墙及道路红线内、厂区绿化、给排水及电力系统工程)
注:具体设计范围以业主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为准。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序列号数据和文件名
复制
提交日期
相关事项
一个
计划委员会的批准
一个
2
土地使用许可证
一个
三
建设用地红线图
一个
四
规划署提供的设计要点
一个
设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
一个
六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一个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
序列号数据和文件名
复制
提交日期
相关事项
一个
设计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三
业主确认后7天
2
设计(单体)全套施工图
方案批准后20天
三
总图和施工图
施工图批准后1天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00元)。设计费支付时间表见下表。
付款单占总设计费的%。
支付金额(人民币)
付款时间(由交付的设计文件决定)
首次付款
20%的定金
本合同签署后三天内
第二次付款
7%
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绘制后五天内。
第三次付款
%
一般施工图绘制后五天内
注:1。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所有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当实际设计费与预计设计费有差异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将作为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的责任:6.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设计人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一天提交上述资料和文件,设计人按合同第4条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将顺延;如果超过规定期限1天以上,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和条件,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导致设计人设计返工的,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消耗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额外设计费,但双方需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重新确定相关条款的除外。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按照发包人完成的所有设计工作的收费标准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做到,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往现场处理相关设计问题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交通等便利条件。6.1.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擅自将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修改、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的责任:6.2.1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一般规定和标准。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0年。6.2.4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和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和文件。6.2.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相关的设计审查,并负责根据审查结论对原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设计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设计资料和文件,工程将在年内开工,并负责向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如工程在一年内未开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费用数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将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能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设计工作已经开始,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超过一半的,按现阶段全额支付设计费。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的2 ‰。逾期超过30天,设计方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不批准设计文件或合同工程停建或延期,发包人应按第7.1款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资料和文件中的遗漏或错误。因设计人的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除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的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1。经双方同意,实际损失的%。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少本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7.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人常驻施工现场配合解决相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本合同工程设计人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纸,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将另行收费。. 3工程中的设计资料和文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当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应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相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应参与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到竣工投产的各个阶段。出国费用,除制造和安装费用外,由雇主支付。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费用另行支付。. 6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两份,设计人两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9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10本合同生效后,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应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证。双方履行完合同项下的义务后,本合同将立即终止。.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相关协议、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经双方认可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业主名称: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是:开户银行:开户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定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定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