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内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企业内部合作经济关系,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促进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济合同的完成,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厂长任期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合同经济合同是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而订立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由合同固定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合同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在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指导下签订,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订立合同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保死底、保交、多交、补亏”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原则;贯彻以责任为中心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奖惩分明、奖惩分明的奖惩制度。
第五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合同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本企业“合同经济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未经本企业“仲裁委员会”裁决,他们不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承包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第七条合同范围包括:科研、技术、工装、零部件、材料、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合作等。
第八条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标准。双方应明确约定品种、规格、数量、管理目标和业绩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九条质量。它是承包经济合同完成质量检查的标准和依据之一。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十条期限。时限是承包经济合同的履行达到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根据工厂的年、季、月、旬、日生产经营进度签订。没有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十一条价格。根据工厂规定批准的价格,签订合同。包括备件、部件和服务、办公费、差旅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务劳保费等。,应根据工厂批准的价格(包干定额标准)进行控制和结算。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
工厂没有制定价格的,双方另行协商价格,由工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或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如遇“不可抗力”,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内的书面证明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第三章经济合同公证
第十三条办理合同公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或者法律顾问处指定的法律顾问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任何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都应获得认证并对此负责。
没有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核,法律顾问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当地公证或鉴定机关进行公证或鉴定。
第十四条合同鉴证的内容
(1)法律顾问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纠纷,减少诉讼。
(2)审查和证明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的资格。代理人必须有授权证书。不合格的当事人无权签订经济合同。
(3)证明合同上的签字和印鉴是真实的。
(4)合同复印件和影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5)法律顾问处收取一定的鉴定费,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处留存一份。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因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的,违约方应支付零部件总损失价值的30%。50%作为赔偿(计算为赔偿账户,工厂结算支票支付),5%作为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的零部件因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而报废。违约方应支付备件总损失价值的30-50%作为赔偿(赔偿账户以工厂结算支票支付),并向受损方支付价值的5%作为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只强制赔偿。
第十七条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但加工后的零部件移交给需方后发现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果是供方的责任,超过合同规定的交付合格零件的履约期限,则按工厂规定的价格计算,供方支付给需方5%的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工厂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的错误,由检验单位承担交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工模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验(计量)单位鉴定后,由工模具制造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可以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的工模具。模具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支付5%的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担50%因不合格模具报废零配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铆接工具试压时,必须有专人签收,如发现工模具不合格,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二十条检验环节误检或漏检造成的废品损失为总损失价值的5%,违规款项从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未及时供应材料,生产单位因待工待料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赔偿帐户外,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决定,违约金从供应部门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因外协配件不规范造成产品不能按时完成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赔偿账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进行奖励,违约金从外协部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因生产经营进度计划失误,造成原材料、零部件订货经济合同遗漏的,应临时提出订货计划,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奖金中支付,对供应商使用临时措施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对外产品销售合同中,因卖方的错误导致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清,造成已交付销售产品的资金经济损失,或发生债权纠纷,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定责任在我方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 因其引起的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定,违约金从营业部奖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供方未能按时交货,供方应支付违约金,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供方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经济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支付违约金,并按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承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
(2)在不影响国家和集体企业经济利益,不影响企业整体生产经营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3)因不可抗力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说明,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法书面文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在取得仲裁委员会的证明后,可以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合同,如内部运输、医疗、环境保护(包括工业卫生、工厂绿化、保洁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各类合同,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相当于总厂一个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贸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它们内部签订的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违约时,违约金从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起草,经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发布实施。这同样适用于修正案。有关法律问题由总厂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