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不合格的;
(二)聘用期间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出国(境),或批准出国(境)逾期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以及有其他严重错误,不宜辞退的;
(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劳动教养的;
(九)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随迁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合并或者裁减人员需要裁减人员,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经教育无效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按以下程序办理辞退
(一)用人单位应当将拟辞退的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亲属。无法直接通知本人或者亲属的,可以公告送达;(根据被聘用人员情况,学校行政会对拟解聘——武隆县xx学校拟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二)被辞退人员或其亲属有权在接到拟辞退通知后1日内或登报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申辩。用人单位要认真听取我的申辩,并记录在案;
(3)聘用单位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并正式通知被解聘人员;(根据被辞退人员的意见,学校行政会再次讨论是否做出辞退决定。作出辞退决定的,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一式五份,《武隆县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4)被辞退人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5)用人单位辞退被聘用人员的通知和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送本人和县教委(县教委作为主管部门,只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人事工作)和县人事局备案。
三。辞职(即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劳动者提前1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
(2)用人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给予是否同意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答复;
(3)受聘人员提出申请后,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受聘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四)受聘单位同意终止(解除)后,受聘人员填写《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五)聘用单位将《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武隆县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单位、县教委、县人事局。
四、被辞退或辞职的人员从被辞退或辞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要求:各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并同意辞职后,应将此决定通知学校财务部门。
5.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续订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流动的,其聘用管理按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通知》(武教委办[200]4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