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采矿权受让人的基本情况
1.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3条甲方转让采矿权的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矿业权所涉及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一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涉及的矿区面积为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所有权
第二条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一次性转让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所有采矿区块的采矿权和矿山资产,甲乙双方应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公司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出让金为每平方公里人民币,总价为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作为出让金。乙方审批部门批准后天内,乙方应支付全部采矿权出让金。
2.4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或之前将合同要求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号为。
第二条。甲方银行及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变更而导致的迟付费用的违约责任。
第2.6条本合同矿业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2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小时内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报告,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原因。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转让款%的违约金。
第5条通知
第一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均以实际收到时生效。双方同意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居住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任何一方均可变更上述通知和通讯地址,并应在变更后天内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6.1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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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补充规定
第7.1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7.3条本合同由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于年月日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和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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