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形成能上能下、能上能下的干部竞争机制,促进全市工商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中组部字〔199〕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业绩脱颖而出。 鼓励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干部队伍。
第三条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局、县局、市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竞争上岗适用于股级以上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候选人:
(1)该职位有人员空空缺;
(二)机构调整或者现有人员超过编制限额,需要调整人员的;
(三)根据轮岗规定,需要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竞争原则上在本单位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经市委批准,也可以面向全市工商系统组织竞争选拔。
不适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不得纳入竞争上岗范围。
竞聘岗位的具体数量和范围,由相关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五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本单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通过公开竞争晋升的人员,原则上也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晋升资格。为鼓励竞争,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赛资格。经党组织批准,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参加更高层次的公开竞争。
(四)具备竞争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1)宣布立场。通过一定形式宣传竞聘上岗的目的和意义,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竞聘上岗的程序和方法等。
(2)开放报名。一般是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报名,填写竞争岗位报名表。也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3)资格审查。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竞争上岗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有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后公布考试结果。
每个职位竞争人数要在2人以上。报名竞争某一职位的,由党委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竞争对象,最多3人。报名截止时某职位报名人数仅为1人的,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决定的程序办理,其中民主测评获得的票数应占投票总人数的0%以上。
(4)竞争演讲。组织一次竞赛讲座,参加人员一般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但也可扩展至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竞争对手的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以及如何做好竞争岗位的思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比赛演讲前考资格审查通过者。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考试合格者将进入发言程序。演讲结束后,还可以回复相关问题。
(5)民主测评。参加演讲会的人员将在现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赛选手是否胜任所竞争的职位进行投票,测评结果将量化为分数。有资格投票的竞争性发言人不会为其竞争性立场投票。综合评分100分,由一把手推荐、其他班子成员推荐、群众推荐、年度考核四部分组成。四部分比例之和为100%,其中班子成员比例不高于40%,群众推荐比例不低于0%,年度考核比例不低于10%。有三种推荐投票对象统计投票得分。计算公式为:某人的推荐任职分数=(某对象获得的任职票数/某对象的投票人数)×某对象的比例×100。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比例×100-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次数。
(六)确定调查对象。根据竞争对手民主测评结果,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七)组织检查。组成考察组,对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上报相关单位党组织。
(八)决定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一般工作人员通过双向选择确定职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张贴公告。宣布总参谋部双向选择的职位。
(2)填报志愿。一般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特长选择工作,填写一份双向选择志愿表。每个工作人员一般应填写2项工作;
(3)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负责人综合选调生志愿和岗位需求提出本单位人员编制建议名单,党组织根据各单位负责人提名和工作人员选择意愿,综合平衡后确定岗位设置人员并公示。
第八条在上一级岗位竞争中脱岗的,可以报名参加下一级岗位竞争,也可以直接参加一般工作人员双向选择。对竞争上岗中脱岗的干部,原中层干部可由组织再次推荐上岗。如果再次脱岗,还可以参加总参谋部双向选拔。对双向选择中脱岗的,以及不参加竞岗或双向选择的,组织可推荐一个岗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组织开展竞争和双向选择工作,要遵守干部轮岗交流、岗位回避、岗位晋升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制度,严肃处理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不正之风的人和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所有公务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