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适用于纺织品加工、食品加工、奶粉加工、皮带加工、电镀加工、塑料加工等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成品:
产品名称、单位数量的描述
第二条成品质量要求:。(如加工定制物品需封存样品,双方代表应亲自封存并妥善保管,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方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如果使用乙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选择原材料,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如果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将影响订购作物的质量,甲方有权要求返工、修理、降价或退货。
2.如果使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合同应明确原材料消耗定额。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如果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甲方更换或补充。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盗窃修理物品的零部件。
3、原材料等项(提)日期的计算,参照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方法:
1.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工作过程中,发现所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如甲方对承包工作有保密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保留技术资料及复印件
3.甲方应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在指定的日期。
第五条价格或报酬:价格或报酬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约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接受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对于短期检查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购作物或项目,双方应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保修期内出现任何问题,除因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外,乙方应负责修理或退货。
3.双方在检验过程中对承包作物和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书。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
1、支付(提)订作物的期限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交付)农作物的,应事先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订单作物交付(交付)日期的计算:若乙方使用自有运输工具交付订单作物,则以甲方收到的盖章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订购作物装运时运输部门出具的盖章日期为准;如果农作物是我们自己订购的,以乙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但是,乙方在发出收取订购作物的通知时,必须给甲方留出必要的运输时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和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和费用:
第十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押金..押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甲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甲方可以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全额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预付款可作为违约金和赔偿金;你可以要求退还余款。
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同意使用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或完成的农作物的,按质量议价;不同意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修改或更换后,甲方有权拒绝满足合同要求,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已交付的订购作物或已完成的工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如甲方仍需,应按数量补足,逾期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甲方支付少量甲方不再需要的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订购的农作物未按合同规定包装,需要修理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支付的费用。如甲方不要求修理或重新包装,但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不合格包装低于合格包装价值的部分。如果由于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导致订购的农作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赔偿损失。
4.若订单作物延期交付,甲方应支付人民币违约金;(如本合同无具体约定,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部分的总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报酬计算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部分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拒绝提前交付订单作物。
如果订购的作物不能交付或工作不能完成,应支付总价的%( 10%-30%)或总报酬的%(20%-60%)的违约金。
6.如果从其他地方交付的订购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由甲方临时保管,甲方应支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和维护费用..
7、实行托运或交付订购作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至指定地点或收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多付运杂费和延迟交付订购作物的责任。
如果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检验后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更换和补足原材料,乙方应对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10.甲方有权拒绝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维修原材料或零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返工或重新修理,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中途改变订购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解约,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向乙方支付未完成部分总价的%(10%-3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不提供原材料,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报酬总额的%(20%-60%)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材料等。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或未能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停工待料损失,但订购作物的交货日期可顺延。
4.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接收订购作物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维护费,如果甲方在六个月内未能领取订购作物,乙方有权出售订购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维护费后返还甲方;若出售农作物的收入少于报酬、储存和养护时间,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果订购的作物不能销售,乙方应赔偿损失。
如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后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报酬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支付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6.如乙方无故拒绝接收所订购的农作物,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交通部门的罚款。
7.变更农作物交货地点或收货单位(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订购的农作物或原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的,不免除责任;若发生在甲方延迟验收或无理拒收期间,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加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于生效,合同完成后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