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程明大厦b2座14e室
电话:010-16999
传:16999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珍: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任命和接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合同第二条项下产品的代理,不得在第三条规定的地区独家销售相关产品。乙方同意并接受此点。
第二条代理销售的产品
乙方在本合同中代理销售的产品为家庭法律保护卡、私人律师卡、企业法律服务卡、电视CCTV法律频道企业法律服务vip卡。
第三条乙方代理销售区域
本合同所指的乙方销售区域为: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月完成甲方要求的产品销售目标,即乙方的月销售任务为:张。
2.乙方应随时严格遵守甲方的指示,根据甲方的销售策略和销售要求,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销售相关产品。乙方违反或超过甲方指示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在乙方及其供应商所在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员和合理的设备予以配合。
4.乙方享有甲方的代理供货价格,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供货的零售商按照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每件产品售出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产品销售信息。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五条向甲方支付产品货款。
第五条产品结算价格和货款支付。
乙方将从甲方一次性领取家庭法律保护卡、私人律师卡、企业法律服务卡和企业法律服务vip卡。乙方应在收卡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卡后十五天内或下一张卡前(以先到者为准)结清款项。卡的结算价格为:家庭法律保障卡每张人民币,张远私人律师卡每张人民币,张远企业法律服务卡每张人民币,张远vip卡每张人民币。
第六条产品和服务的开放
在乙方已按合同支付应付款项的前提下,在乙方向甲方反馈产品销售信息后24小时内,甲方将为乙方已销售的产品开通服务。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和服务不能按时开放,乙方应承担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奖励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完成甲方要求的销售目标,甲方将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结算金额的2%奖励乙方..
第八条费用分摊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代理销售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其办公场所和销售人员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产品宣传
在代理区域内,乙方应积极、充分地进行宣传,以促进产品的销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宣传印刷品。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通过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对于乙方的下列行为,甲方可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乙方在销售区域外销售产品;
(2)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甲方规定的销售任务;
(3)乙方违反结算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关款项;
(4)乙方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如被他人承包,可能导致甲方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十二条补充规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乙方收货人确认函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账户:账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