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合同由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企业”)和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工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与工会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的整体利益,指导职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对这种关系进行监督和调整。
与企业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违背。
第三条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本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双方应遵守有关雇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福利、退休和各种假期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当尊重工会依照有关规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资金,配合企业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者其代表应当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执行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保企业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企业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八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完成企业任务的前提下,职工应当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和公休日大范围加班应经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从事严重危害职工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作。在夏季高温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规定的各项休假制度。企业在制定自己的休假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未能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对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规定,企业对从事粉尘和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提供疗养机会和费用。
第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合企业对劳动保护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必须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在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保证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企业应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营养补贴或食品补充。
第二十二条每年夏季由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冬季由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优先保证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条件。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参与工会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讨论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当支持企业惩处危害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及时向工会通报。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工资制度,其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取得工会的配合。
第二十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每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如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八条企业因生产任务不足造成职工下岗的,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月生活费不低于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二十九条工会在每月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变化等因素,向企业提出今年的工资要求。
董事会讨论此类问题时,工会代表应当出席。根据企业董事会的薪酬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监督。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下列福利待遇,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
企业应当定期向工会提供该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住房、伙食、医疗、托儿和交通条件,并提供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其他福利。
工会支持企业为此做出的努力。
第三十三条企业重大利益的设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或者企业提出的方案或者工会提出的要求,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在治疗、休养、致残、死亡期间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支付。企业应当制定该费用的明细规则。
第三十五条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女职工和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专项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提取和支付职工退休费。
第三十七条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六章职工的就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职工。企业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当向工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前,应当引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处理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条企业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和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的修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和专业知识。企业的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转岗前、转岗中、转岗后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向工会通报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工会组织或者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劳动纪律和奖惩
第四十四条企业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企业有权根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权对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错单或采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以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
第四十七条对职工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由企业作出决定。解雇员工应事先得到工会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企业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大规模变动职工岗位或裁员时,必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各种处罚由企业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企业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类似制度应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备案。企业有关奖惩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九条为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双方应保证密切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条企业和工会可以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问题和职工整体利益进行通报和协商。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约对方。双方应遵守联络会议上做出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其代表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向企业通报工会开展的与企业有关的重大活动。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单独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双方同意采取精神或物质上的凝聚措施,以及各种公关联络活动,联络和密切企业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企业创立以来所采用的方法,以达到上述目的。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双方共同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按照人数相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_ _ _ _ _ _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双方签字代表,签字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章合同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期限为_ _ _ _ _ _ _ _年,自_ _ _ _ _ _ _ _年起生效
合同期满前_ _ _ _ _ _个月,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
第五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签订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在7天内给予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五十七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合同一方提出讨论执行本合同,另一方应在7天内给予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五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经双方同意后,将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第十一章其他
第六十条企业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请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以(中文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文字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核、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本合同后1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及时、适当地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企业方(盖章):_ _ _ _ _ _ _ _ _
首席代表(签字):_ _ _ _ _ _
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当事人(盖章):_ _ _ _ _ _ _
首席代表(签字):_ _ _ _ _ _
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