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合同 > 服务合同 > 其他合同

鍥芥湁浼佷笟闆嗕綋鍚堝悓鑼冩湰,闆嗕綋鍚堝悓鍐呭

鍥芥湁浼佷笟闆嗕綋鍚堝悓鑼冩湰,闆嗕綋鍚堝悓鍐呭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公司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格,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应在每月前以法定货币支付员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公司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八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时间告知全体职工,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每日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两个员工休息日工作,首先是安排补休;补休不低于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公司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70%的病假工资;

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医疗期满,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0%,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计时工作制(包括中午休息一小时);而且每周都是周休息日。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持续改进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和职工应当支持。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综合计算工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公司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休息、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员工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节假日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以员工休假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工资为标准。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治疗。

第五章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及其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工会协助公司做好职工集体福利、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会协助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文体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发展情况,有计划、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必须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对自学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所在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受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工人)的评选、表彰、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员应当提出裁员计划,裁员计划包括:裁员名单、裁员时间和实施步骤、依照法律法规对裁员的经济补偿措施。

第五十八条公司裁员方案应当征求工会或者全体员工的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将裁员方案和工会或者全体员工的意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计划时,应当与被裁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员证明。

第二章XI合同期限、终止和续签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方重签或续签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合同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三条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公司因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交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将对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用中、外文书写,一式三份。中文和外文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两个版本之间有任何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公司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自生效日起日内,由谈判代表以适当形式向我方全体人员公告。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盖章)员工:(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于2000年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hetong/114867.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