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受许人”或“特许店”) 同意以_ _ _ _ _ _ _ _ _ _为主导的连锁经营理念,双方就加盟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1条组织
1._ _ _ _ _ _ _ _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主导此项业务,所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均有注册商标。
2.根据需要,总部可以在各被特许人的区域集团内设立“区域总部”或直属中央的“分公司”(同上,统称为“总部”)。
3.总部设在没有地区总部或直属分行的地区的,可以将总部业务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称为受托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加入
1.加盟钱。每家店_ _ _ _ _ _ _ _元,签订加盟合同时支付给总部。由于双方签署了相互确认,该加盟款将作为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这笔入会费是不退还的。
2.特许经营者是店铺的经营者“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经营人”
(1)根据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店铺的结构;
(2)维护不接受第三方制约的管理体系;
(3)加盟商由本人或经法律认可的代理人从事经营,或从业人员应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改善运营;
()知道做_ _ _ _ _ _ _ _ _公司连锁店的社会使命,忠实服务顾客,做一个永远提供廉价商品的店。
第三条特许特权
特许经营者应拥有以下基本特权:
(1)可以享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知名度和信用度
(2)只能使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商标
(3)根据总部(分公司)规定的店铺新建或装修标准化计划,争取店铺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根据总部(分店)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得到适合店铺区位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全面辅助;
()所选商品可以以相对稳定的价格购买,因此购买可以合理化、简单化。此外,还可以获得及时的特价;
(6)可以参加总部(分公司)策划开展的专项促销、广告、集会活动等常见活动;
(7)对于加盟店的综合经营,可以利用总部(分公司)的专业化功能,得到正确的指导和帮助;
()管理业务,依靠总部(分公司)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业务诊断意见;
(9)特许经营者和员工可以接受教育和培训;
(10)您可以及时获得商场运营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被特许人使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标志
2.“_ _ _ _ _ _ _ _公司”的标志和商标的使用有以下规定:
(1)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的徽号仅限于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号。其使用方法应根据总部(分公司)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和徽记的商品由总部采购。如果是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公开,必须事先得到总公司的认可。
(3)当你想做关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广告时
3.注册商标只能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外使用。
第5条采购的货物
1.加盟店应根据总部(分公司)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分店)采购。
2.加盟店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必须获得总部(分公司)的批准。
3.根据该条款购买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分公司),当加盟店结清货款(即相关票据、支票已结清)后,再移交给加盟店。但也可以在加盟店货款未结清前卖给别人。在这种情况下,每天出售的商品的内容(营业日报根据连锁经营条例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六条销售数据处理费、管理费和经理业务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连锁经营规定,其规定如下:
(1)处理和管理销售数据的手续费:每月金额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_ _ _ _ _ _ _ _ _ _逾期提交每日业务报告的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2)管理人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处理和管理手续费):以个人业务为例, 每月金额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人经营的情况下, 每月金额为_ _ _ _ _ _元,结算费用为每件_ _ _ _ _ _ _元。
第七条信息管理
为了连锁的利益,加盟商在灵活使用总部(分店)分析处理的单品和不同部门的销售数据作他用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总部(分店)的技术指导费,加盟商应按以下计算方法向总部(分店)支付各门店月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_ _ _ _ _ _ _ _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对于总公司(分公司)采购的特定商品,加盟商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费用比例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联合宣传费用
被特许人必须承担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义务
第11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分店)之间订货、发货等信息传递的手段,加盟商在设置总部指定的终端连接电脑的同时,必须承担连续交易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快递费用
原则上总公司(分公司)以其区域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从所有加盟商处进货。但当总部(分店)因距离远、金额小(或数量少)等采购而增加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使用为由承担特殊配送费用。
第十三条承担特殊费用。
总部(分公司)为加盟店开展联合活动或提供指导、帮助时,加盟店承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的数额由总部根据以下基础确定:
(一)专项促销、广告、集会活动、教育培训及其他普通活动的实际支出或分摊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出售或出租中,有关对象的调查、选择、谈判、合同等的手续费。是:交易金额的2%,或者一个月的租赁费份额;
(3)与新设或装修店铺相关的手续费:
A.店铺选址的市场调研费,每次选址调查的费用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B.店铺设计及店铺方案制定的手续费为每份方案_ _ _ _ _ _ _ _ _元;
。建筑设计及室内外装修施工的谈判指导费为施工金额的_ _ _ _ _ _ _ _ _ %;
D.设备洽谈指导手续费为搬运、安装、施工金额的_ _ _ _ _ _ _ _ _ %;
E.在实施开店过程中的开店准备和店铺运营费用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F.与委托方协商时的协商费用为:保证金的3%或一个月的租金。收取两者中最高的费用;
与筹资有关的财务谈判或协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H.特别指导援助的其他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担保
对于与总部(分店)交易产生的债务,被特许人必须对公司《连锁经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进行担保。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后的债务处理
在本合同结束时,被特许人已失去所有债务的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
被特许人在债务期限内丧失权益时,总公司(分公司)可以用其委任佣金进行补偿,也可以立即执行担保权。
除拍卖程序外,总行(分行)可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将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偿债权收取。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_ _ _ _ _ _ _ _公司连锁的计划和经营活动。特别是,以下事项应作为重要机密进行保密。如有违反,对总部(分公司)及相关方造成损害,必须按其要求进行赔偿。
(一)交易商品、物品的品种、价格、条件、购买对象等事项;
(2)加盟店经营的计划、实际业绩、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和内容。;
(三)总部(分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违禁物品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得到总部(分公司)的书面认可。
(一)向其他企业转让或者提供经营商品、物品;
(二)将配发的物品、文件、资料转让或者转移给他人,或者复制;
(三)以本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加入其他连锁实体同行,或者有连锁关系的;
(4)将抵押权转让或担保给他人,在本合同订立后才享有权利,以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赁权、动产、不动产或与业务有关的债权等。
()总部(分公司)等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变更建议
当被特许人未能完全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和总部(分公司)的指示,或缺乏诚意,或因被特许人自身经营管理不当,或被认为被特许人不热情时,总部(分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建议变更。被特许人必须对这一建议给予明确的答复并执行。
第19条不可抗力的豁免
自然灾害、灾难等无争议的原因对购买商品等总部(分公司)活动造成障碍时,被特许人应当承认是不可抗拒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的解约权
受许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六个月向总部(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但是,当六个月的技术指导已在规定的营业年度中期送达总部(分公司)时,提前通知期可缩短至30天之前。
第二十一条终止总部的权利
1.被特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部(分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
(1)不具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或因故意或过失严重违反本合同及操作规程;
(二)不坚持总部(分公司)集中采购原则,采购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不按照总部(分公司)的指导与其他经营者进行连续交易的;
(三)不听从总(分)行变更建议,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四)拖延支付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等债务,或者不按照付款期限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当总公司(分公司)判断店铺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经营不景气等情况时。,正常操作无法继续;
(6)受理破产、禁产通知时,准禁产、临时抵押的申诉或抵押,或与犯罪的关系等。,总部9家分店判定为连锁店不合格;
(七)特许经营店被撤销时;
()损害连锁信用,或者阻碍连锁活动并想阻碍的言行;
(9)因机构、代表、干部、股东、会员等发生变化或合并。法人的,总部(分公司)认为其内容不适当,或者因继承而改变财产状况,总部(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或者继任者不亲自操作,没有总部(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操作的承诺;
(10)拖延报送业务日报或总部(分公司)规定的财务信息,使总部(分公司)无法掌握经营状况。
2.被特许人适用前款第(四)项或第(九)项时,总部可以不经任何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被特许人必须履行下列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的标志和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拆除或取消室内外装修、招牌、广告等。总部指定门店,并移交会徽、标志、广告等。由总部向总部(分公司)提供或批准,所需费用由被特许人承担。另外,不允许在购买设备时索要所需费用;
(3)立即归还总部(分公司)提供的订单、目录、价目表等文件和各种物品;
(4)退回总部(分公司)指定的商标商品,换货价格由总部(分公司)审批;
()立即清偿对总部(分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债务。
2.当被特许人未能移除和注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徽记和标识时 _ _ _ _ _ _ _ _ _ _ _此外,特许经营者应修复建筑物的损坏并承担费用。
3.即使在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仍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此外,还要保证没有任何有损_ _ _ _ _ _ _ _ _公司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如果合同到期时双方都没有表示异议,本合同将被视为自动连续延长一年,以后也是如此。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如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总部(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总部(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签名):_ _ _ _ _ _代表(签名):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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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