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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2001]20号)中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2001]20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乙方应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对甲方提供的认定材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和评估。
二。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
三。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和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新药证书)、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协议)、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进网许可证)、产品生产过程环保证书、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产品获奖证书。
四。乙方核实甲方财务数据时,甲方应提供经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5.乙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
不及物动词鉴定费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审意见仅供甲方在申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当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评审意见。
九。甲方应对提交的评估申请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实..
X.除评审专家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数据。
XI。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培训合同、审计鉴定合同、委托投资合同和委托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