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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房地产出售委托合同

房地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房地产出售委托合同

房地产委托合同说明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委托,是指目前单独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接受房地产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手续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未尽事宜,如双方需要另行约定,双方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签字后生效,并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三部分组成:所在市中心或区市场的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合同编号。填写时不能遗漏任何项目。

4.本合同应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明。

6.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受房地产委员会委托

(合同号:)

客户(甲方)

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客户(乙方)

或名称:资格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应就其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三条乙方代理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当在日内完成。如超过约定时限,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原因造成的超时除外)。

第五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缴纳应缴纳的税费(大写)人民币;

(2)人民币。

本条约定的费用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代理事项终止的,已预付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如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造成乙方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因乙方代理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大写)元,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客户:客户: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年,月,日

校长:校长: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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