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合同 > 服务合同 > 其他合同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

泸水市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施方案(试行)

殡葬服务业是一个社会福利性很强的特殊行业。殡葬服务收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价格收费热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市殡葬改革顺利实施,切实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火葬制度,革除丧葬陋习,有效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维护死者家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泸水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定价依据

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云南省定价目录(201版)》(云发改价格[201]14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滇发[20XX]1774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殡葬火化费和遗体运输费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0〕673号)

二、定价原则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以成本调查分析为基础,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殡葬服务单位的利益,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又能弥补殡葬运行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三。定价范围

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可选服务)。服务主要包括遗体运送(运尸)、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存放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火化费是政府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运尸费、尸体保管费、骨灰存放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指导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他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之外,经民政部门同意,由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四。费用

一个

火化费(包括抬尸入炉、火化、捡灰、打包等服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殡葬火化费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平〔2010〕673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捡灰、焚烧费收费标准每700元,12周岁及以下儿童火化费减半,其他减免政策按《泸水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

尸体运输(尸体运输)费

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交通费为每车次370元,超过20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长途运输往返里程超过200公里的尸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乘坐运尸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遗体存放(冷藏)费

遗体存放(冷藏)收费标准为7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

骨灰存放费

骨灰寄存费10元/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取。

五,

此次制定实施的运尸费、遗体存放和骨灰寄存服务费为试行价格,正式收费标准将在试运行3年后根据实际运行成本核定。

不及物动词其他规定和解释

一个

丧葬用品的价格。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殡葬服务单位自行定价。殡葬服务单位应遵循“双方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或强制收费。

2

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殡葬用品,商品标价签应标明名称、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推行全面的殡葬服务清单制度。为确保群众明白消费,殡葬服务单位在开展殡葬服务前,应如实提供包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对于殡葬服务是一种选择,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签字认可,也可以通过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拆分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各种文件、证件、合同、协议不得收取费用。

加强监督检查。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123”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厉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强制服务乱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本方案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hetong/114108.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