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素质,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严、不细致、不实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不良影响和后果。
三。这一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办公室和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谁犯错误谁追究、处罚对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失误
1.格式、体例、文字等有重大错误或遗漏。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各类材料中,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府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策划不周、疏忽大意或未按要求办理,导致工作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造成工作被动的;
4.在监督调查、综合调查、信息报送等工作中,提交的材料因自身原因不准确;
首问负责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制,贻误书记员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6.因态度差、服务差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其他应当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未及时报告重大或紧急问题并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泄密,但未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他应当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认定:
(一)具体责任人对擅自决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造成的工作过错负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致、不实等原因造成工作过错的,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办公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3)因工作程序不清、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除具体责任人外,办公室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一般过错责任,视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暂停岗位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严肃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失误多次重复的;
(二)明知已经发生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和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造成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故障真相,不及时报告的;
(六)其他受到局方追究,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偏差、轻微过错,并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造成过错,且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者;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可以从轻或免除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和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对工作过错和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
一是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决定。
十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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