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名称和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包敏(民)益第6092号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9)沪二一(民)字第211号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2009)沪民一(民)审字第13号再审申请裁定
申请再审的理由;
因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申请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证据推翻其认定的事实。而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未按规定进行质证和辩论,抹杀了工伤复发确实需要治疗的事实,混淆了复发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不服(2009)高虎民一(民)深字第13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二审判决
(1),
(2),
(4),
(5),
(6),
有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裁定、判决,立案再审。
请求重审:
1.请求撤销上海高院的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和被申请人两次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退出工作的事实,责令被申请人延期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按“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立案,一审也按劳动合同争议原因立案。二审擅自更改为“确认劳动关系”,高院也据此进行审查。但本案的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属于合同的争议,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将案由改为“劳动合同纠纷”更为妥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调查的事实缺乏证据,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的。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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