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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2胎政策,离异再婚二胎政策

再婚2胎政策,离异再婚二胎政策

新《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

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请求安排再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所以再婚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具体需要以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为准。目前各省的规定还在修订中,下文化路边肖按照修订后的时间顺序列出了各省再婚生育的政策标准。

上海修改时间:2016年2月23日

第二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生育过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且共同没有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在迁入前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再生育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广东,2012月30日修订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不符合法律法规多生孩子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批准,可以再生育:

(1)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2)因一个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依照前款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应当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湖北修订:2016年1月13日

第十四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禁止非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已生育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天津修订:2016年1月14日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对生育二孩及以下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一个被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再婚),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共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无子女的。

浙江修订时间:2016年1月14日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四)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诊断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经过产前诊断和筛查,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计生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没有子女或者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安徽修订:2016年1月1日

第十八条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但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两个子女有病残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造成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无证据证明。

广西修订:2016年1月1日

第十三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再婚前,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另一方配偶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诊断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在边界线五公里以内的村庄定居并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因夫妻一方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独立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没有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前,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自治区,另一方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江西修订时间:2016年1月20日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前(不含再婚)已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再婚前(不含再婚)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有不孕症或者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两个子女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山西修订:2016年1月20日

第九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以收养、寄养为名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收养、寄养方式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共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允许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按照第二、三、四项规定批准再生育的再婚夫妻的子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宁夏修订:2016年1月21日

第十六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不符合法律法规多生孩子的,属于超生。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靖远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简称八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生育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子女,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八个山区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有组织迁移到自治区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总数为一个,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总数为一个;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总数为两个的。

四川修订时间:2016年1月22日

第十三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病残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伤残五度以上的。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山东修订时间:2016年1月22日

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应免费登记。

夫妻可以自主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部分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患有不孕症,女方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没有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又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修订:2016年2月19日

第八条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九条一第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两个子女有残疾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双方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再婚前双方都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婚后双方均有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是汉族,另一方是少数民族,汉族在少数民族定居,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五年以上,其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属于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的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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