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被录用的员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以下原则办理:
1.待岗人员次月起,三个月内工资不变(不含项目负责人绩效津贴和岗位补贴),第四个月起,只发放岗位工资、医疗补贴、托幼补贴、物价补贴、房租上涨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含未来专项资金支持的新政策补贴);以上工资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六个月内未就业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低保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和行政关系将移交给组织人事部门。
5.待岗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具备上岗资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争的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第一次给予警告,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自动辞退或除名。
七、未经组织批准又未办理任何手续而到其他单位找工作待岗的工人,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批评教育无效者,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