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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工作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工作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是根据法律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徇私舞弊;二、不压制纠纷当事人,打击报复;

3.不侮辱或惩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请吃饭,不收礼。

调解程序

第一,受理争议:

1、当事人要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应主动接受及时调解;

二。调查和分析:

受理纠纷时,要迅速查明纠纷的原因和焦点,及时查清纠纷的性质和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引导,研究法律条文,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申报制度

一是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二、每季度向会员报告一次纠纷调查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安排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每月向司法局报告。

辞职制度

一、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二、调解民间纠纷,应将调解结果登记、存档;

三、讨论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要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登记表应附后;

四、向司法局请示、报告重大疑难案件,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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