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因工作需要,经常临时从基层单位借调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借调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借款期限
市局临时借用基层单位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借款程序
市局临时从基层单位借用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要请示,说明理由、借用时间、借用人数、借用单位意见和借用人员的具体情况;
(二)提交临时借用人员的请求,经分管局领导签字;
(3)将分管局领导的要求送人事处审核;
(4)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5)人事部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6)临时借用人员已持续6个月以上的,借用办公室将在6个月期满后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借款人的待遇
(1)临时借调人员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职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批准后可以在宾馆或招待所安排住宿。
(三)临时借调人员的生活补贴按以下标准支付:
1.借款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款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款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借款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元。
3.暂借人员常驻办公地址在xx市内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贴。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暂借人员可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每月回居住地探亲两次,往返路费可凭有效票据到市局财政所报销。
借用期间,临时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安排出差(含学习、培训、考察),差旅费按市局在职人员标准在市局财务室报销。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