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投诉模板(1)
原告李等六人。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设在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为XX。其职务是村主任。
要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X决字〔2013〕第166号)
2.判令被告恢复审理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用原告村约100亩耕地。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XX市XX区小房村征收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决字[2013]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申请。
原告认为,征收XX市XX区小房村耕地是事实行为,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的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纠正。具体原因如下:
1.XX市XX区XX街道XX村委会发布的三份公告明确表示其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为“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委会的印章,可以充分说明问题;但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贸然认定三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这是一个不明确的事实。
二。XX村设立了“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小房村委会为其组织发放了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元。如果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委会哪来这么庞大的资金?
综上,被告X决字[2013]第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XX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投诉模板(二)
原告:XXX造船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被告:国家海洋局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责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海监北法字(2003)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1月1日,原告向XX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使用海域,在厂区西北侧修建两条3000吨级滑道,在厂区东北侧修建舾装码头。整个工程要填海42亩。2001年2月6日,XX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初审,报请XX市人民政府批准。2001年3月14日,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了原告1700平方米以下的填海申请。此后,原告开始了项目建设的准备活动。2001年9月12日,原告与张家产镇北水池村签订了《对外加工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2002年2月1日,原告与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建造一座3000吨级码头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02年9月30日竣工,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03年11月23日,在海域检查中,被告认为原告非法占用海域7.02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罚款人民币13100元。
原告认为,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向XX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了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文件和资料。XX市规划委批准了原告的申请,故原告合法使用海域,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原告的填海工程是2001年申请并获批的,填海工程是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但《海域法》是2002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被告要处罚原告,也应该依据1993年1月21日生效的《暂行规定》,而不是《海商法》。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非法使用海域最多只能罚款一万元,并没有恢复海域原状这种责任形式。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特此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我在此传达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展示单位:XXX造船有限公司
* * 2008年2月1日
附:1。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
3.七件证据。
行政投诉模板(三)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行政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行政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行政单位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原告的第三个儿子A在浦口区新村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两栋房屋,总面积为2。2平米。1990年,A因病去世,没有留下妻儿,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的住处离房子有几里地,而且原告年老多病,很少出差,其余子女都在外工作,所以这里的房子一直闲置着。2009年,原告得知第三方私自扩建房屋,听说已经领取了房屋的房产证。2013年,在与进行房屋权属诉讼过程中,被告了解到房屋是肖恩购买的,第三人提供了被告于2000年12月30日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原告这才知道被告被说服向第三方出具证明的事实。后得知第三方的房屋证明材料都是伪造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假房产证。在确认二审诉讼的过程中,因为房屋已经拆迁,二审法官建议撤诉,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发证行为。
故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被告违法发证的事实,按上述请求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我在此传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外貌人物:
年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