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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篇第二·24

为政篇第二·24

2·24

子曰:“非其鬼(1)而祭之;谄(2)也。见义(3)不为,无勇也。”

(1)鬼:有两种解释:一是指鬼神,二是指死去的祖先。这里泛指鬼神。

(2)谄:音chǎn,谄媚、阿谀。

(3)义:人应该做的事就是义。

孔子说:“不是你应该祭的鬼神,你却去祭它,这就是谄媚。见到应该挺身而出的事情,却袖手旁观,就是怯懦。”

在本章中,孔子又提出“义”和“勇”的概念,这都是儒家有关塑造高尚人格的规范。《论语集解》注:义,所宜为。符合于仁、礼要求的,就是义。“勇”,就是果敢,勇敢。孔子把“勇”作为实行“仁”的条件之一,“勇”,必须符合“仁、义、礼、智”,才算是勇,否则就是“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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