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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条约签订(2)

鸦片战争之——条约签订(2)

1858年5月,英法联军侵占大沽炮台,并以进攻北京作为威胁。6月23日,迫使清政府与英、法、俄、美四国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主要内容:公使进驻北京;开放牛庄、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外国商船可以自由驶入长江一带通商口岸;外国人可以到内地游历经商;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中国对英、法两国赔款600万两。

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中法、中俄《北京条约》,作为《天津条约》的补充,补充条款包括: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给英国;准许外国人在中国买卖人口;将已充公的天主教教堂财产发还,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任意租买田地,建造教堂;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北京条约》刚一签字,英、法、俄等公使就立即表示,只要清政府认真“履行条约”,就可以得到“任何援助”。

1861年1月,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862年1月,清政府确定了”借师助剿“的方针,从此中外反动势力勾结在一起,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上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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