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
2013年4月9日,合肥一职业学校的学生王某在网上编造、散布“合肥已发现H7N9感染人员,且有5人已死亡”的虚假消息。当天上午,合肥警方在网上发现虚假信息后,当日下午锁定发帖网民的真实身份,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据其交代,4月5日他在电视上得知上海有人感染H7N9,并已有感染人员死亡后,随即编造了“H7N9流感出来了,合肥已经有了,合肥已经死了5个人了”的不实信息。4月10日,王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阅读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读了这则案例,你有什么感想?(2分)
(2)我们应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4分)
(3)该案例对青少年学生有何启示?(至少两个方面) (4分)
题型:未知 难度:其他题型
答案
(1)虽然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真实的自由和权利,(1分)但是违法行使权利的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1分)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①要尊重他人权利。(1分)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1分)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1分)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1分)
(3)①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公民权利,正确行使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具有正确权利意识的公民。(2分)②要努力学习和宣传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自己不仅要带头严格地去遵守,还要敢于和善于同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2分)(可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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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认真分析材料,学生王某在网上编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是错误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必须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2)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维护和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应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公民行 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必须采用合法方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属于开放性的实践题,学生在掌握教材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历作答,自己的理解,言之有理即可。
点评:本题背景材料紧密结合学生生活实际,生活气息浓郁,所设置的问题清晰明确,学生容易把握,考查内容为教材基础知识和重点内容,有利于学生巩固基础知识,本题在审题答题过程中,能够真正引导学生反思自己的行为,纠正自己的不恰当行为,从而达到思想品德的教育目标。
考点
据考高分专家说,试题“2013年4月9日,合肥一职业学校的学生.....”主要考查你对 [生命健康权 ]考点的理解。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
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