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二是多加药用淀粉少用主药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证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证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证等。
题目:根据药品管理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所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但尚未造成人员的伤害和死亡,关于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B】
本案例生产金额100余万元,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批准证明文件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刑事责任认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