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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006年2月因头晕、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后

陈某2006年2月因头晕、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后

陈某2006年2月因头晕、头痛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后来,陈某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进行了腰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这次治疗后,陈某腰部及以下部位疼痛至无法行走。后陈某得知,该医院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时所使用的药物属于麻醉药物,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而该医院却未进行此项试验,而陈某恰好对这类麻醉药物过敏。陈某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医院为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其必要性不足,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同时,鉴定机关认定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试问,医方侵犯了患者的什么权利?

A.生命权

B.健康权

C.知情同意权

D.财产权

E.精神权利

正确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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