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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导致未成婚,彩礼应否退还

有生理缺陷导致未成婚,彩礼应否退还

问:

经朋友介绍,我与同是在城里打工的徐某相识并確立恋爱关系。按家乡习俗,在外务工的青年男女恋爱后,为防感情生变,男方可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彩礼),若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予以全额退还。于是,徐某当即给付我家6万元“押金”后,我便与徐某开始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我发现徐某有生理缺陷,便以此为由提出分手。徐某却提出退还“押金”6万元。可我却认为,是他个人原因未能成婚,责任在他,且该押金具有保证金性质,并非彩礼范畴,不应退还,对吗?

答:

徐某给付你6万元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用于将来缔结婚姻和以财产作保证,其性质应属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双方婚姻未成就,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更何况结束恋爱关系是你提出的。当然,因你们双方毕竟存在短暂同居关系,返还的彩礼可酌情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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