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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逼迫婆婆将房屋名字改成她的,离婚后房屋能要回吗

儿媳逼迫婆婆将房屋名字改成她的,离婚后房屋能要回吗

问:

婚前我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母亲的名字,但妻子要求改为她的名字,并以流產相威胁,迫于无奈我母亲只好改成妻子的名字。另外,我母亲婚前给我们的十万元钱也是由于妻子的逼迫。现在我要与妻子离婚,房子和那十万元钱能要回来吗?

答: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前一方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认定标准不同。司法实践中,法院要结合由谁出资、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涉案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且你的父母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现在房屋也由你占有使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法院有可能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屋在离婚时判令归产权登记方,也会给你这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你父母给妻子的十万元钱是彩礼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你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据,可以请求妻子返还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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