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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认定“生活困难”,主张赡养费法律支持吗

不足以认定“生活困难”,主张赡养费法律支持吗

问:

我是一位71岁的老人,每月退休金2300元,还经营着一个小麻将馆。2017年初,我体检查出患有高血压、腦梗、心率失常、乙肝等慢性疾病,日常生活支出与看病花销较大,想到4个儿子从来从没给过赡养费,便向他们提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700元。他们却认为,我月收入高于本地生活水平,完全能够维持正常生活;且身体健康,有能力料理自己的生活,不同意给付赡养费,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

答:

法律规定的赡养费,是指只要被赡养人符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中的一项,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你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且退休金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和治病需要,你4个儿子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给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不仅仅是对父亲经济上的供养,更是对父亲精神上的慰藉,也是身为人子对父亲养育之恩的回报。对此,你可通过诉讼主张权益,即便你的要求700元过高,法院也会根据4个儿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判令给付一定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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