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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违约金冲抵抚养费的约定 有效吗

探望违约金冲抵抚养费的约定 有效吗

问:

2018年2月,我与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7岁儿子随母亲程女士生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我每周双休日在不影響儿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自由探望,若程女士不配合探望,则每违约一次扣除违约金100元冲抵抚养费。后程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配合探望,我以程女士违约而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在给付抚养费时每月均扣除400元,即只给付600元。程女士要求我补交抚养费,我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我与程女士关于违约冲抵抚养费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答:

抚养费是离婚后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给未成年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等基本费用,即是离婚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应尽的义务,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虽有违约金之规定,但该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已经将涉及身份关系的适用排除在外。

另外,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而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离婚父母任何一方均无权处分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故双方抚养费协议的约定不属于适用违约金的范围。即使探望权受阻也无权拒付或扣减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表孩子要求你按约定每月足额给付1000元抚养费,若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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