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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无效,欠款内容也一并无效吗

离婚协议书无效,欠款内容也一并无效吗

问:

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7月达成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共有的轿车、存款等明确约定外,还根据丈夫向我父亲借过现金4万元的事实,附欠条一张。事后,因儿子仅2岁,我不想儿子没有父亲,便未与前夫离婚。直到2019年5月,我们因频繁吵架,都认为确实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就到婚姻登记处,按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格式条款,再次协商并填写了儿子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内容,双方签字后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我要求前夫给付其欠我父亲的4万元,前夫提出,原来的离婚协议书已经被登记离婚时的协议书所替代而作废,就不存在欠款问题了。前夫的说法对吗?

答:

你与前夫在离婚事宜方面先后形成两份协议书。2017年7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虽被后一份登记处提供的《離婚协议书》所取代而无效,但取代的仅仅是关于儿子抚养、财产处置等四项内容,双方并未对第一份协议书包含的欠条内容予以更改。那么,欠条内容是依然有效的。何况,确实有真实的借款事实,欠条内容也是你前夫亲笔书写。根据民法“禁止反言”理论,你前夫在《离婚协议书》亲笔签字自认后,又反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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