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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判归女方所有,经济补偿付清前男方能否享有居住权

离婚时房子判归女方所有,经济补偿付清前男方能否享有居住权

问:

我与妻子王女士2019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住房一套,现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经协商房子判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需要向我支付80万元的经济补偿。我能否在王女士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直到王女士将80万元的经济补偿付清为止?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你可以通过与王女士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居住权存续期间,你可以用对房屋享有的居住权,对抗王女士的所有权。在80万元经济补偿付清之前,即使王女士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你对該房屋的居住权亦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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