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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问:

我与褚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6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我发现褚某经常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我服药。后来我通过翻看他的物品以及向左邻右舍询问得知,褚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疗。我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因此想到法院请求撤销与褚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褚某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这些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

一方面,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两种情形:(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2)因胁迫结婚的。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褚某所患的精神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且褚某在登记结婚前隐瞒了这一情况,因此你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法院会依法支持的。不过,你应当自知道褚某患有精神疾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撤销请求权。

另一方面,你可以要求褚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褚某存在过错,你作为受害人,在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时可一并请求褚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同样会依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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