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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同住,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筹码”

与父母同住,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筹码”

方硕

案例

老崔和王老太育有2子3女,老两口相继去世后,其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两个儿子将两套楼房占为己有,3个女儿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被拒后将两兄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一审判决认定大儿子崔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3个女儿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全面审查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决各子女均等继承父母遗产。

老崔一家7口原住在某村105号院,后因无法满足7口人的生活起居需要,老两口申请在107号院建房3间半用于家庭成员居住。小儿子崔浩成年后在外工作,3个女儿相继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崔成住进105号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107号院拆迁分得两套住房,崔成和崔浩各占用一套。

崔成主張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遗产。3个女儿则认为,崔成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内,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父亲生病时均是由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3个女儿轮流照顾,崔成还向崔浩索要过5万元的父母赡养费,父母的遗产应由5位子女均等继承。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崔浩常年在外,3个女儿外嫁,而崔成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同村,相较于常年居住在外的兄弟姐妹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多分。

3个女儿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过程中,崔浩提交崔成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崔成曾向其索要5万元父母赡养费,自己虽然在外工作,但亦尽到赡养义务。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3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尽到赡养义务;崔浩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5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故判决5位子女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对是否多尽赡养义务应作全面理解,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亦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则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

另外,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应当指出,本条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本条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摘自《中国妇女报》)(责编 芳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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