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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款,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房子拆迁款,前妻能否参与分割

李德勇

2017年12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安置人为张某、吴某、杨某,除了安置补偿款外,还按照宅基地面积及安置人口数置换了两套安置房,其中每个被安置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资格。2018年2月,张某与吴某结婚,杨某系吴某与前夫之子。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同年5月二人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无财产纠纷。吴某、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及拆迁款。经查,吴某对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未出资或出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相关补偿、补助等费用,在未明确规定与被安置人口有关的情况下,均是对被腾退人张某的补偿。

吴某离婚前,已知晓其属于拆迁安置人,但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其现在要求分割補偿款没有依据。协议签订时双方尚未结婚,吴某、杨某本不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本案中将其二人列为被安置人口后,安置房屋面积变大,损害了协议相对方的权益,因此该协议中与之相关的约定应属无效。张某据此所购安置房系非法收益,吴某、杨某也无权要求分割安置房屋。

由于拆迁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故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共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实际分割,需要单独针对拆迁利益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被安置人都希望能获得更大的拆迁利益,但不能通过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取。

本案中,签订拆迁协议时双方若尚未登记结婚,却将另一方列为被安置人,由此额外获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非法收益。女方虽为被安置人,但由于其对建房无任何贡献,因此对于安置补偿款也不享有任何权益。

(编辑    王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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