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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处理患精神病员工的劳动关系 等

公司如何处理患精神病员工的劳动关系 等

用人单位员工患精神病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保留与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怎样支付补偿?

一、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

如果患病员工尚在试用期内的话,根据此前劳动部关于精神病员工解约的规定,企业对于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何谓录用条件,需要企业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所以,如果企业确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已告知员工,同时员工已确诊患有精神病的话,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以精神病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

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

对于已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若患有精神疾病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定医疗期的保护,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观点:“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员工同等对待。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丁祎律师

公司吊销未清算判决债务股东还

2018年,被告易隆公司委托原告北方公司刊登广告发生广告费3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公司迟迟未支付广告费。2020年6月20日,被告公司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李某、杜某是被告公司的两个股东。2020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李某、被告三杜某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两个股东不仅未在法定期间内启动清算程序,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原告起诉之日,一直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长期不清算的行为足以说明股东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在被告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0万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李某、被告三杜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当前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時,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丁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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