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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自甘冒险可免责?

民法典新规:自甘冒险可免责?

一场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接近失明。责任怎么划分?赔偿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运动伤害与体育运动相伴相随,运动损害责任承担的明确,有利于明晰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更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加体育运动。

1月4日,这起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被告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民法典在侵权责任中首次引入“自甘冒险”条款,意义重大。一方面,实践中自甘冒险的情形很多,尤其是在体育比赛中非常典型。体育运动中的游戏规则不宜完全由司法介入,例如合理冲撞的情形应当免责。另一方面,规定自甘冒险对于促进一些文体活动,特別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丁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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