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 。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
西藏自学考试座位通知单和准考证考生在7月31前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综合平台:http://220.182.46.139:8002/application/zkpt/ksdl/index.jsp,打印座位通知单。
新注册建档的考生,在7月25日-7月30日内前往报考所在地(市)自考办完成准考证领取工作。
原西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网站域名地址:http://220.182.46.139:8002/application/zkpt/ksdl/index.jsp,现更换为:http://zksk.zsks.edu.xizang.gov.cn:8082/。考生可以自行登录西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打印座位通知单。由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报考自考重要提示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与国家考试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项条款。在此,市自考办作出重要提示,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