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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20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吉林2020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今年辽宁省下半年的自学考试将在10月17日、18日举行,在考试之前考生要自行打印准考证。以下是今年辽宁省10月自考准考证的具体打印时间及入口。

吉林2020年10月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一、考生转出

省际间转考先到我省报名所在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再到转入省办理转入手续,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办理时间2020年8月28日至9月5日,因故未及时申请,须下一年度再申请,履行转考程序。

2.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考籍所在报名的教育考试机构现场申请确认。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进行现场申请,并在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3.省考试院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按照相关规定,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4.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5.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6.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二、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和延期毕业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报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6.考生转出的课程与国家现行计划不一致的,不得转出。

7.考生只可以转一次,确定转出后吉林省将不再接待该考生在我省继续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电子考籍档案将封存。

三、考生转入

1.2016年以前通过机要方式转入我省的并且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查到转入信息的考生,须在自学考试报名期间(见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通知)到报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落籍手续。

2.在9月上旬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考生须在9月21日至25日到我省考籍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完成转入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我省将电子档案退回转出省。

3.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其他形式我省不予以承认。

4.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5.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课程、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报考条件

(一)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在中国定居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请报名。

(三)报考对象的限定:

1.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公安(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武装警察中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法学类、公安类专科毕业生。

2.护理学专业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对口专业专科毕业生。

3.中药学本科段报考对象限定为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具有中药士、药剂士及以上技术职务,或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等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中的专科毕业生。

4.药学专业本科限定为具有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在校学生。

5.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或在延迟毕业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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