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5%的伸缩。如果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参考答案:
对问题解析:
[精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所以既然信用证已规定“3%MoreorLessinQuantityAcceptable ”,则就不应引用统一惯例的5%幅度。产生这一疑问实际上是对统一惯例第39条的一个误解。

![[判断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 5%的伸缩。如果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 [判断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 5%的伸缩。如果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http://www.mshxw.com/aiimages/29/77654.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