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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禁止从事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禁止从事

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 )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A. 危及公众健康

B. 损害生物资源

C. 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优质答案

答案

ABC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扩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从事危及公众健康、损害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

解析

以上是关于国家加强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禁止从事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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