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8年1月18日,通济公司收到代销产品并于2018年2月10日完成代销业务,2月15日创立公司收到通济公司的部分销售货款,则创立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2018年1月5日
2018年1月18日
C2018年2月15日
2018年2月10日
优质答案
考点:
增值税征收管理解析
解析: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题中,创立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收到部分货款,因此2018年2月15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故选C。
以上是关于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8年1月18日,通济公司收到代销产品并于2018年2月10日完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