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7年6月25日之前
2017年12月5日之前
C2017年12月12日之前
2019年6月5日之前
优质答案
考点:
票据权利与责任解析
解析:
甲公司属于出票人,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所以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2017年12月5日之前。
故选B。
以上是关于2017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 00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