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嗣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拟提出的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
- A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 B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 C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 D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优质答案
答案:
D解析
解析: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是关于甲、乙、丙、丁共嗣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拟提出的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