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学历 > 公务员考试 > 国考题库

某小学语文老师李某,一次在检察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愤的要求何某抄写课文十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让该生抄写课文一百遍作为体罚,李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某小学语文老师李某,一次在检察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愤的要求何某抄写课文十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让该生抄写课文一百遍作为体罚,李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题目

多选题

某小学语文老师李某,一次在检察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愤的要求何某抄写课文十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让该生抄写课文一百遍作为体罚,李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 )。A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B对学生实施变相体罚C事先没有充分调查学生未完成作业的原因D违犯《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关于学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考高分网教育题目解析]:本题考查学生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题干描述,该教师的做法属于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并且没有充分调查学生未完成作业的原因,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A、B、C、D四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BCD。

以上是关于某小学语文老师李某,一次在检察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愤的要求何某抄写课文十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让该生抄写课文一百遍作为体罚,李老师的做法有哪些不妥(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xueli/713605.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