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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

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

题目

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前述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该条款体现了:
①宪法至上②主权在民③中央集权④三权分立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
D.①②③④

优质答案

正确答案

美国宪法第6条: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 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 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 ; 每个州的法官 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前述之参议员及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及各 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但合众国政府之任何职位或公职,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标准作为任职 的必要条件。

解析

解析同上

以上是关于美国1787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 的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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